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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面临强拆,老百姓可对这些信息申请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23 21:19:04 产品编号:GY-5-224194683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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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屋征收,有一个老百姓心中**有些恐惧以及让人心痛及愤怒的字眼:强拆。强拆房屋纵然因为违法,事后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但维权之路往往十分曲折,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的话往往举步维艰。但是面对强拆,所有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强拆是违法的,谁决定拆的?决定强拆的会议纪要如何决定?谁参与了?强拆房屋的负责人是谁?强拆现场往往老百姓被控制住,无法了解这些,那么强拆后维权时,大家就可以对此申请信息公开,接下来我们就看看有关于此的则案例。

 

 

一、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诉称,原告在顺城区新华街道银川社区原有楼房一处,现已被违法强拆

原告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作出违法强拆原告房屋决定的会议纪要、作出该决定的政府决策人、现场指挥强拆行为的负责人及参加强拆单位名单等政府信息,被告拒绝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告向抚顺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二、 案件分析

   

这个案情无论是案情的内容复杂程度还是表面程序上来看,都不复杂,甚至可以说很简单,而对于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来评价的话,可以说是十分针锋相对。征收方拆了杜某的房子,杜某事后向跟该行政**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了强拆的会议纪要、负责任、决定人以及现场还有哪些行政**参与。很显然,向强拆方要非法强拆的合法依据对方怎么可能乖乖束手就擒地给呢?毕竟非法强拆哪有合法依据。

那么行政**想给与不给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他**终要不要给,就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此在本案中行政**认为原告向其申请公开如果拒绝原告的请求,那么要么是该申请涉及商业机密,要么是涉及个人隐私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此时行政**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但是显然,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因此该行政**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也没有提供被告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因此,行政**拒**该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这是他的选择,但是法律并不同意,他们必须对此进行公开。

 

 

三、 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顺城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2.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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