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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找北京孟文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16:51:12 产品编号:GY-5-22149050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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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一笔补偿费叫做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是按照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进行计算的,可以说是非常可观的一笔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每个被安置人口都有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为了防止被征收人故意增加户口人数,获取更多的安置补助费,法律上还有一个“冻结期限”。即,征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以防止人为入户获取安置补助费的情况。但这个“冻结期限”是否有特殊情况?征收方能否片面的在各种征收情况中使用“冻结期限”?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北京市房山区王某是本案的主人公,王某在房山区享有合法的集体土地权利。房山区当地因修建地铁,征收了王某家的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王某家的每个被安置人口安置补助费。王某家一共有7口人,但征收方仅给予了他们5口人的安置补助费。理由是,王某的儿媳妇、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是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本次征收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征收方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行政裁决,房山区住建委支持了征收方的请求。
王某不服,儿媳妇和孙女的户口属于自家,理应当得到安置补助费。王某遂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裁决并无不当,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仍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款第三项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王某的儿媳属于因婚姻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两人均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房山区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处理。
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关乎到被征收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片面的以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没有考虑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特殊原因,导致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本案的胜诉贯彻了合法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嫁女、新生儿等弱势群体的保障。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无法获得自己应得的安置补助费或其他补偿费用,欢迎咨询我们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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