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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江口街道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 找浙江律师孟文静维权
发布时间:2017-04-21 19:38:31 产品编号:GY-5-13541825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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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针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的处理决定书(国土资案处〔20161号)。

国土资源部查明,2012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12〕第6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依法依规处理。

**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这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纠错的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对与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即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涉及的行政行为不满,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这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以期在启动诉讼程序前,有关政府部门能依法行使行政权、自我纠错、妥善解决争议。从国土资源部针对朔州市朔城区党委、朔城区人民政府违法征收、使用土地行为的处理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内部监督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的效果。国土资源部作为管理国土资源问题的中央机构,对其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在涉及行政争议时,司法权应与行政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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