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到2018年底,建立起以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镇政府(街办)为协调(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监督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六位一体”的区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意见》明确,到2018年底,建立起以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镇政府(街办)为协调(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监督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六位一体”的区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