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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
发布时间:2014-01-13 12:00:09 产品编号:GY-5-24518315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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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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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代理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印刷、纸品,印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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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 由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办公室。

   3. 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 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 由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

   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 由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各地市工业产品生产**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审查中心。

   3. 全国**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办公室。

   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全国**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

   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申请。

   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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