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D指令答疑
欧盟RED指令答疑
欧盟RED指令(CE RED Certificate)也可以称作欧盟RED认证,欧盟RED指令认证是专门应用于欧洲无线产品认证的,且进入欧盟范围区的无线产品必须得经过RED测试认证
RED指令认证的产品范围
1、短距离无线遥控产品(SRD)例如:遥控玩具汽车、遥控报警系统、遥控门铃、遥控开关、遥控鼠标、键盘等。
2、专业无线电遥控产品(PMR)例如:专业无线对讲机、无线麦克风等。
3、无线电话CTO、CT1、CT1+…
4、ISDN(数字电话产品)
5、DECT(增强型数字无线电话)
6、手机GSM、CDMA测试
7、蓝牙产品例如:蓝牙耳机。
8、工作频率<9 kHz的感应数据传输设备。
9、无线广播接收机设备
Q1: RED 2014/53/EU 可同时宣称产品符合RED、LVD和EMCD吗?
A1:不可以。落入RED scope的产品,只需宣称符合RE Directive。原因是,落入RED scope产品不落入LVD和EMCD scope,而是需要按照RE指令Article 3满足LVD和EMCD的要求。
Q2: 什么情况下产品必备申请RED Notified Body EU-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即走RED Annex III Module B 或Annex IV Module H符合评定程序?
A2:有两种情况必须申请:
1) 当制造商未选用或只部分使用OJ EU 上发布的协调标准评估Article 3.2和/或3.3要求;
2)评估Article 3.2和/或3.3协调标注不存在时。
RED NB参与评估方式分为两种,Module B(RED NB EU-TEC)和Module H。制造商可根据实际需求任选其一。后者之于前者要求更严格周期更长,能够在产品上使用NB ID做适当背书。申请Module B即NB TEC是同行的最佳选择。
Q3: 申请NB型式认证(Annex III Module B)一定需要申请Article 3.1a(Safety, Health) Article 3.1b(EMC), Article 3.2 Radio spectrum和/或3.3的评估吗?
A3:不一定。申请RED NB介入评估Article 3.1(Safety, Health) 和Article 3.2(EMC)的是自愿的,制造商可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如回A第2点所讲,只有3.2和/或3.3是必须的。RE Directive scope下设备,都可申请RED NB TEC。不论是否申请RED NB TEC,指令scope中产品都需要符合指令article 3的要求以及整个RE指令要求,申请NB TEC意味着有第三方评估主体介入检查,对指令要求的告知和落实更到位而已。
Q4: RED Article 3.3目前有哪些授权法规?
A4:除去Article 3.3.g 无线电设备支持某些功能,确保获得紧急服务(radio equipment supports certain features ensuring access to emergency services)
有以下适用法规,Article 3.3.a~Article 3.3.i均无被授权法规。
2000/637 / EC:内陆水道无线电话服务;
2001/148 / EC:雪崩信标;
2013/638 / EC:用于非SOLAS船舶并参与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2005/53 / EC:自动识别系统(AIS);
2005/631 / EC:Cospas-Sarsat定位信标。
Q5:制造商在有效的协调和非协调标准之间,必须选用协调标准吗?
A5:不是。制造商可自愿应用协调标准,协调标准只是在推定产品符合性上有优势。
Q6:关于EU DoC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
A6:产品落入多个指令管控范围且符合多指令要求,仍应出具Single DoC,此Single DoC可由多页文档组成,不应出具多张独立的EU DoC。每个无线电设备必须附有一份DoC或简易DoC(即其中至少一个应采用印刷形式)。
Q7:RED要求在产品或包装(产品无法体现时的第一选择)或其他伴随出货到消费者的材料上体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制造商地址需是制造商实际物理地址吗?
A7:不强制要求是制造商的实际物理地址。此地址需是一个具体的便于最直接联系到制造商的地址,尤其方便欧盟各国的市场抽检机构联系到其公司。比如地址可也是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地址或产品客服地址。制造商网站是不被认作符合要求的单一联系地址。
Q8:RED所讲产品指南和EU DoC需体现的配件和软件是指什么? 应如何体现?
A8:制造商只需要描述那些附件和组件,包括软件:当(1)对无线电设备的符合性有影响,且(2)用户无需制造商的参与即可安装或更换。制造商能够决定这些配件和组件(包括软件)的格式和描述级别,只要它们可以被识别。
Q9:对于有使用限制或使用授权的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包装和产品指南各有什么要求?
A9:RED Article 10.10要求造商在包装上通过图片或文字形式显示存在这些限制或许可申请的成员国或地理区域。阐述具体方法的官方文件为Regulation (EU) 2017/1354 of 20 July 2017方法各举一例:
文字形式
Restrictions in ES CZ SI LU FR DK RO HU HR
图片形式
产品指南中应指出具体有什么限制授权使用的要求, 例如室内使用、与某些受保护/限制区域的最小操作距离、产品使用非全欧盟已协调的频段; 应指出有什么授权使用要求 授权使用的要求涉及个人许可或授权使用的附加条件(许可条件),比如持有操作员证书的要求, 例如无线电业余考试证书、使用海洋VHF 无线电的短程证书。
Q10:制造商这个角色通常如何定义?
A10:制造商是指生产产品或设计或制造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制造商对产品的符合性负有最终责任。
Q11: 您的产品是否需要做RED指令呢?
A11: 各国电讯业务运营商为保护庞大的公共电讯网(PSTN),对直接接入公共电讯网的电子产品提出了专门的要求,以保证接入PSTN的产品在使用时尽量减少对公共电讯网的影响和伤害,因此,直接接入PSTN的电子产品除了满足电磁兼容的要求外,还须满足各国对于此类产品通讯方面的专业要求特别对于北美、欧洲、澳洲、日本等国家与地区,政府对这些要求尤为严格。
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条件来判断终端电子产品是否需要做通讯(电讯)方面的专业测试
问题1:是否存在RJ11(电话水晶头4芯或2芯)接口?
问题2:是否直接接入PSTN(公共电讯网)
问题3:终端使用者是否属于非电信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