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2013年8月14日
法国向欧盟委员会、欧盟化学局和其它成员国提交了一份卷宗“关于限制使用含有铵盐的建筑纤维填充隔绝材料,以免这些材料释放的氨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采纳:2015年3月3日
欧盟风险评估委员会(RAC)采纳了这一意见。
加入:2016年6月24日
欧盟正式将无机铵盐的限制条款加入到REACH(1907/2006/EC)Annex XVII的限制清单中。
要求:2018年7月14日之后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隔绝材料在一定的条件下所释放的氨气不得超过3 ppm(2.12 mg/m3,以体积计)。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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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隔热材料混合物或纤维隔热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 ppm(2.12 mg/m3,以体积计)。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隔绝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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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仅供生产纤维素隔绝物品的纤维素隔绝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及生产纤维素隔绝物品的该类混合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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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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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
- 测试周期应该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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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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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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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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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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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取纤维素隔绝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应该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