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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欧盟无线电设备(RED)指令 2014/53/EU
发布时间:2017-09-13 09:47:40  点击:0

 2014 年4 月16 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L 153/62)上颁布了新版欧盟无线电设备(RED)指令2014/53/EU。

现行的无线电及通讯终端(R&TTE)指令1999/5/EC 将于2016 年6 月13 日起不再适用(第49 条)。
最显著的变化是新版指令仅适用于无线电通讯产品(序文第6 条),不适用于固网终端设备(序文第4 条),这
些都涵盖在新版电磁兼容EMC 指令和低电压LVD 指令中。
依照该指令序文第11 条,无线电接收机只需要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
新版指令有单一的针对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符合性声明(DOC)”(第18 条),该声明须与CE 标志的要求保持
一致。
包含制造商名称、型号、种类和2014/53/EU 指令的简化版“符合性申明(DOC)”可以附注在相关的无线电产品外包装上,且附加网址以便获取全套的符合性申明信息(序文第31 条、正文第9 条、第18 条和附件第7条)。
如果设备大小允许,邮编、生产商名称、产品型号/类型和CE 标志都应该标注在设备上(第10 条)。现行无线电
及通讯终端(R&TTE)指令中使用的“类别标识”(例如:警示信号)和“专家建议”在新版指令中不再提及。
应各欧盟成员国要求,在整个供应链中可追溯的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以及符合性声明信息必须用能让消费者和
终端使用者能够明白的语言书写(第7、8、12、13、18、21 条)。
新指令2014/53/EU 中涉及到的必不可少的要求:包含电磁兼容和安全,没有电压限制应用,其他详细的要求在
第3 条中载明,且适用于所有可能的设备中(第17 条)。
新规对侵权行为将有有效的处罚和劝诫措施,同时还有其他许多新的硬性要求,例如:
1. 制造商是经济运营的一部分,因此将承担全部责任(第10 条)。在现行指令中,责任在于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分销商,但新版指令明确指出,制造商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第18 条)。
2. 需要确保的是确保软件合规的设备或者系统才可以加载或使用。
3. 对公告机构的能力进行强化管理(第24-38条)。
4. 联合安保措施,欧盟所有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兼容的电器设备从市场上退出或者召回(第41条)。
5. 附件3 是一个通用方法,欧盟型式检查将有公告机构(NB)准备。公告机构的资质证明仅需要在附件4 中进
行公示。
6. 用户指南需包含操作环境、频率范围、最大传输功率。限制性条件(获许可的国家)需在包装上标明(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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