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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烟草零售**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6-04-15 16:01:15 产品编号:GY-5-78807802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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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签:申办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供应,商务服务,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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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办理机构: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
·权限划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证**负责受理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


·申办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有确切门牌地址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
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根据《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发证权限向相应的发证**提出新办申请。
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申请书;
(2)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核准书(单),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提交发证**备案;
(3)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居住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符合国家规定用途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凭证;
(5)发证**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证**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加盖发证**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列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数量。
 
二、受理。
发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零售**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人在烟草专卖零售**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6)申请事项属于本发证**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本发证**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同时按规定在受理情况记录表中做出记录。
发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发证**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发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发证**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发证**应当指派本**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许可类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开始前3天,发证**应当告知申请人核查的内容、具体时间及方式。实地核查正式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实地核查时,工作人员应当核实申请材料,填写实地核查记录,并采用摄影或摄像等方式记录经营场所实际状况及其经营分类等情况。核查记录由工作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工作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四、决定。
经审查和集体讨论,发证**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作出延长期限决定的,发证**应当在原审批期限到期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
经审查,发证**认为申请人的新办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的决定:“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2)不符合《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3)重点防火区域等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场所,符合条件的除外;
(4)在中、小学(含高级中学、中等专科学校、职业学校等)范围内(包括学校围墙)及学校出入通道可步行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场所;
(5)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或不利于烟草制品存放的场所;
(6)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等非固定场所;
(7)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情形的。”
 
同一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
发证**对重大、复杂的烟草专卖零售**申请可以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具体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发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4)《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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