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软件
网上签合同_网络签协议_网络在线合同系统
发布时间:2019-10-12 15:42:22 产品编号:GY-5-224676373  分享
价格:1.00/份
品牌:众信签电子合同
起订:100份
供应:10000000000000份
发货:3天内
信息标签:网上签合同_网络签协议_网络在线合同系统,供应,电脑、网络、软件,管理软件

点击这里进行电话呼叫
联系时一定要说在【贸易商务资源网】看到的将给您优惠!如果您也想和该公司一样在网站发信息有好排名,点击立即免费注册,发布产品推广
众信签电子合同_电子签章_电子签名_数字证书
众信签是众信中心旗下的电子合同产品,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提供签约各方身份认证、标准合同模板调用、合同在线起草、在线签署、电子证据保全、在线公证仲裁等在内的一站式电子合同服务。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Internet正以崭新的面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全新的方式。它的到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信息,而且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信息时代里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人们不得不以全新的思维去接受信息时代里的新事物。
“不学会在网上游泳,你将会被竞争大潮所淹没。”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显著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EC)。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既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探讨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基本的法律关系。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研究电子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电子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终缔结合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护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三、电子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对电子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一方面有利于法学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四、国内外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从**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在体系上、组织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都还未完全成熟。这就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同时,国际化的电子商务还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难题。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于其他国家,在全球所有的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但是,为了建立一个规范电子交易、具有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跃,其中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2000年10月生效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了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环节之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同时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为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合同法》能早日诞生,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联系方式
公司: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
状态:离线 发送信件
姓名:市场部(先生)
电话:0755-82790214
手机:13380370171
地区:广东-深圳市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33号档案大厦13楼
商铺:http://m.ceoie.com/13380370171/
去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怎么走?上图中的红点是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在深圳市的具体位置标注,操作左上角地图工具可以放大缩小哦。
相关信息
[管理软件] 推荐供应
最新发布信息
点击分享到微信、朋友圈、QQ...
字母索引: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首页 | 公司 | 求购 | 供应 | 商城 | 招商 | 展会 | 行情 | 品牌 | 产品

联系我们 | 刷新 | 返回顶部

©2004-2024  贸易商务资源网(ceoie.com)  版权所有